(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可以要求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省局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市环保局应在一周内向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省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对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二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对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在事故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向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