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有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级环保局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定;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省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总局、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市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援。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