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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负责省局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4)根据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承担事故发生地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5)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接受各市环保局的要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2.5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2.5.1 人员组成
  由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聘请省内辐射防护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召集的专家不少于3人。
  2.5.2 主要职责
  (1)应邀参与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并提出技术性处理意见和建议;
  (2)受邀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2.6 市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市级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2)负责市级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的日常工作;
  (3)负责向省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总局、省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生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情况见附录一。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局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面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中,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局;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报告。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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