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承担的应急任务:负责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我省范围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5)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省局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省环保局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领导组在核与辐射事故时即为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现场指挥工作,省环保局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中心和技术中心,聘请有关辐射专家组成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省环保局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所示(图略)。
2.2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同省局环境应急领导组成员基本一致。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环保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分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省局办公室主任、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任副总指挥,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法规处处长、规划处处长、开发监督处处长、污染控制处处长等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主要活动在省局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市级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