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调动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初见成效,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得到改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和水产养殖业污染初步得到控制,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生态农业模式,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建设河源市、始兴县等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市、县。
--创建生态示范镇和环境优美乡镇50个;建成生态示范村(生态文明村)1000个。
--建设10个生态农业示范工程。
--建设30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
--建设1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建设30万户农村户用沼气。
二、主要任务
(一)以规划为龙头,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等,抓紧制订和修编村镇环境保护规划。珠江三角洲所有镇、其他地区的中心镇以及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镇必须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其他镇要求在总体规划中必须编写环境保护的篇章。在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地点和处理规模,并预留其建设用地。
结合创建生态市、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镇、生态文明村以及生态农业示范县(点)工作,推动农村做好建设发展的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村改造,推进农村河涌综合整治,以“五改”(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为重点,开展村庄综合整治,改善村容村貌。加强对生态破坏严重地区的生态修复,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通过示范点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引导周边农村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分类指导,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农村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置,提倡资源化利用或纳入镇级以上处置系统集中处理。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用“村收集-镇集中-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地区可采取堆肥等综合利用方式进行处理;有条件地区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纳入乡镇集中处置系统;组织当地农民群众对历史积存垃圾进行专项清理。
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生物或土地等多种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人口相对集中、水环境容量相对较小的地区可采用环境工程设施处理;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的农村区域,可利用湿地、沟塘等自然系统就地处理。结合农村沼气建设开展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在农村水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地区及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要优先建设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