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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广东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环〔2007〕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大力弘扬生态文明,通过倡导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引导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速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明确提出要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经省政府积极申请,2007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我省成为全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省。为确保我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为民,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绿色广东”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努力改善农村生活与生产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统筹规划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定“十一五”农村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综合考虑我省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条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坚持环境优先,巩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成果,加大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力度;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在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广大山区实行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重点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与环保能力建设。
  3、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全面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推进农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积极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农药使用的监管,指导科学施用化肥,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地安全。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全面推进本行动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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