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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具有完备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及中试设备,专业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必备办公、研发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八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填报《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申请书》、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申报表(要求详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须经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
  第九条 省经贸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论证。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经公示后联合行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技术项目开发、推广,跟踪、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经费、人力。
  (三)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四)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材料。
  (五)根据文件批复的内容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六)制定近中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服务企业的计划。
  (七)每年应向省经贸委、科技、教育和财政等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实行开放、合作、流动机制。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需要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合并重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会同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定期(每二年或三年)组织专家对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省经贸、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实施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评估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取消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经贸、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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