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7〕58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加强和完善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加快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申报、评审、评价考核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是指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和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并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基础科技资源较完善的高校、科研单位以及龙头企业组建,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产学研联合体。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是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福建省经贸委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组建的审批工作。省经贸委具体负责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工作计划、年度考核评价、管理等项工作,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参与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组建评审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基地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