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农〔2006〕24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总站、中心):
我省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各地农业(农机)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各项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为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程序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广东省2006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粤农〔2006〕126号)和《2006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计划》(粤农〔2006〕240号)已经分别明确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和我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工作程序。各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步骤进行操作,并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衔接。
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实施是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贯彻落实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一是要做好服务农民的工作,开展宣传、公告政策,热情解答、指导和受理农民的申请以及提供购机的组织协调服务。二是要严格执行受益评审和公示制度,公正确定受益对象,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认真核实农民的资格条件和实际购机、供货情况。四是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质量调查监督、质量投诉工作。五是要建立补贴信息上报制度,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的职能,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的规范管理
一是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要引入竞争机制,反对垄断经营。二是不允许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替购机者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购机申请和签订协议手续。三是各级农机部门(包括农机鉴定、推广部门)不得向农机生产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能以经销费等名义收取企业回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四是对进入补贴产品目录的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强行向申请补贴购机的农民推荐机型,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