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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除全额免收财综明电(2005)2号文第一、二点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外,全额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减半征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对领有营业执照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用于运输家禽的自有货运车辆,在运送家禽的过程中,免收非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具体操作按省交通厅制定方案执行(见附件)。

  二、2005年11月1日至印发本通知期间,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退付,但能顺延减免的可顺延减免2个月。

  三、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请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6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或取消基金和收费项目、预计免收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附件:省交通厅关于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仅在非经营性收费站实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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