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农违纪案件和违规问题处理情况30分。本年度内涉农来信来访处理情况,以及涉农违纪案件和违规问题查处结果。
(二)考核方法
采取自我考评和考核组抽查相结合的百分制定量考核。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本年度内发生涉农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考核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
1.自我总结和评分。各涉农收费部门每年12月底前总结本部门本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内容要详实,评价要公正客观,并填写《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表》,进行自我考核评分。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考核表报送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抄送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部门。
2.评定和上报考核结果。在各涉农收费部门总结和自我考评的基础上,由同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召开同级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审定。考核结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报同级党委、政府确认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3.提出奖惩意见。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黄牌警告”。对确定为优秀的单位,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进行表扬。
4.建立考核档案。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把同级各涉农收费部门的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记录在案,作为部门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
三、各级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农收费单位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建立档案。
四、本办法适用于对乡镇主要领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的考核。
五、本办法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落实责任制情况(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