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农〔2004〕205号)
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04〕10号),现将《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2004]10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省、市、县(市、区)各级宣传、教育、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司法、卫生、电力、文化、农业、渔业、水利、林业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 (以下简称涉农收费部门)。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考核内容
1.落实责任制情况25分。每年年初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目标和措施,并与同级人民政府签订了责任书。
2.监督检查情况25分。不定时对本部门涉农负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对本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3.整治突出问题情况20分。根据本部门年初提出涉农负担的任务、目标和措施,落实整治涉农负担突出问题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