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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农饲〔2005〕32号)


各地级以上市饲料办:

  目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紧接着将进行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的换发工作。根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产品批准文号。为保证换发产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办法》和省农业厅《关于改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程序的通知》(粤农函[2004]607号),我办制定了《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各县(市)饲料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并提醒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未换证的企业,应先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在取得新的生产许可证后,再申请换发产品批准文号。

  二、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企业不能自检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鉴于委托检验的检验时间较长(一般需一个月左右),企业应及早做好准备、提前送检,以便能顺利取得新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首次申办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原规定(粤农函〔2004〕607号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办理指南》)执行。

  附件: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以下简称办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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