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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处置车辆及单位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形式公开处置。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如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四)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六)行政或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动产和其他固定资产及单个资产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报财政部门核准,通过公开招标或选聘,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2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需要评估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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