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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报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和处置。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内调剂,调剂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同部门间的资产调剂,应先拟出资产调剂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调剂。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产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应报同级政府审批。处置车辆及单位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等,应报财政部门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国有土地处置的,应按国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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