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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徐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徐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38号 2007年3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苏政复[2006]8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制度和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以及布局不合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矿山,调整优化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布局。矿山开采规模要与矿区 (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加快石膏、盐岩、石灰岩等重点矿产资源整合步伐,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提升矿产品加工业水平,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工艺及设备,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实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积极探索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大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矿山企业要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后续资源进行勘查,努力实现我市地质勘查双向互补、良性循环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矿区(山)生态环境恢复整治和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强化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大力推进矿区(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建立环保型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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