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原则
(一)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限于2004-2006年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一律不能被推荐为先进集体,涉及到单位负责人的 不能被推荐为劳动模范:
1.经济效益差、出现亏损的;
2.出现重特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社会治安案件的;
4.环保意识差、环境污染严重的;
5.有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严重的;
6.计划生育工作未达要求的;
7.未组建工会或未签订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侵犯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四)评选工作既要坚持典型性,又要考虑广泛性。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占35%、农民占25%、科技人员占20%、领导干部占8%、其他占12%,妇女比例不低于20%。
四、时间安排
(一)推荐阶段。2007年3月19日-3月25日,各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类型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劳模人选,并将评选推荐的初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定阶段。2007年3月26日-4月6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劳模人选进行初审;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召开市评委会成员会议;市政府确定初选单位和人选,在徐州日报上公示。
(三)填表阶段。2007年4月7日-4月14日,各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阶段。2007年4月15日-4月30日,形成表彰文件,召开表彰大会。
五、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比推荐、层层把关的方法,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凡被推荐为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本地区进行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安监、环保、政法、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三)被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表格必须经过本地党委(政府)或市有关单位 (局、公司、直属单位)签署意见,分别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及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报送市评选办公室,市评选委员会组织审核并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及奖励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