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2007年4月15日)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修改、完善资产清查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召开全市资产清查动员大会。
5.市财政局对市级单位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市财政局组织招标,确定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或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
7.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16日-2007年10月)
1.自查上报。4月16日开始,市级各部门(单位)进行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的综合数据报表上报市财政局。
2.全面审计。自查结果上报后,市财政局委托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形成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审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审计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认定,于10月31日前审核汇总结束。
3.各县(市)、区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市财政局;10月31日前将中介机构核实认定的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分析汇总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全市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三)总结阶段(2007年11月-2007年12月)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市财政局要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五、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或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好本地、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次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