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根据我市情况,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列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单位进行自查,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
(二)自查结果上报财政部门后,市级单位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市财政局对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并组织专家组对审计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