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清查期间,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或对外抵押、投资。房管、土地等部门暂停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附件:
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办绩[2007]2号)精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3月-2007年12月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方向和要求,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是: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促进规范管理。在审计核查、全面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别情况、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体制。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