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储备业务费。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按土地收储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储备业务费,主要用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经费及其他业务活动。土地储备业务费列入地方财政部门预算专项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收储及出让情况,按期核算拨付。
二、完善企业土地收储机制
(一)破产改制和“退城入区”国有企业搬迁退让土地,由国土部门作为收储主体,按照土地的取得方式和现用途的土地评估价格实施收购储备。对于收购资金不能满足破产改制需要的,政府从土地变现的出让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
(二)国有投资公司先期收购补偿,国土部门净地储备。根据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部分企业退让土地,可由国土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自行融资,先期收购补偿。国有投资公司应将企业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用于企业搬迁及职工安置。企业补偿到位后,国土部门可将企业退让土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划拨给国有投资公司。待土地拆迁为净地后,国有投资公司将土地收储成本报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国土部门按审定的收储成本上浮5%-10%实施地块储备,以缓解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压力。
三、完善土地拆迁整理机制
(一)市区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以所属行政区政府为拆迁主体。拆迁资金由区政府先行垫付,拆迁总费用(含区政府垫付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待土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返还,并按《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徐政发[2007]21号)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及实施奖惩,费用一并列作宗地成本。
(二)市区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部分土地,可以国土部门为主体,区政府协调,国有投资公司具体负责,共同实施净地拆迁。拆迁资金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资金共筹”的原则,由国有投资公司自行融资。土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先行返还国有投资公司融资部分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按《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及实施奖惩,费用一并列作宗地成本。
(三)对条件成熟的企业土地,国土部门收储后,可以逐步试行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实现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土地整理。
四、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部门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收储成本和成本支付情况、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