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方式的意见
(徐政发[2007]47号 2007年4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土地储备中心为主体、区及相关国有公司相配合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发挥优势,市场运作”的方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储备资金运转体系
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以财政返还收储成本和土地收益基金提取为主渠道,以银行贷款融资等其他方式筹措为辅助渠道,建立运转高效、机制完善的资金循环体系。
(一)国土部门于每年四季度,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储备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终,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规范收储成本返还机制。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宗地储备成本核算台账。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国土部门将核算的土地储备成本报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在收到报审材料10日内,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后的成本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收缴进度返还土地储备成本。
(三)提取土地收益基金。按照《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和《
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国土部门按季度报送宗地成本清算表,财政部门及时进行核算,按季度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四)建立以授信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融资体系,降低储备资金使用成本。市政府牵头,国土部门每年根据经批准的储备资金使用计划与相关金融机构协调,争取金融机构最大授信额度。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分次从合作金融机构取得授信资金;在授信贷款不足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可蒋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向相关银行办理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