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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强化用地审批后跟踪管理。加大用地批后管理力度,形成“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督”的全程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进度建设,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对批多用少、占而不用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重新配置。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项目批复、规划、用地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等,联合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验收评估,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要严肃处理。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尽快消化闲置土地。全面开展闲置土地专项调查,查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等情况,通过完善手续、调整位置,将“死地”用活。提高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建设用地在批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开工建设或开工面积不足50%的,按规定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坚决依法收回。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破产企业利用原有的技术、设备、产品等生产要素,将土地作为重要资本,引资引智进行重组,扩大工业生产能力。对市区优势区位的工业用地,通过储备重新规划用途,公开出让变现,显化土地资产,加快城市建设和国企改革。
  大力开展城中村整理和村庄整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实施土地整理挂钩试点,加强对撤乡并镇、中小学调整腾出土地的盘活利用。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强宅基地管理,严禁宅基地私下买卖,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建新村一定要拆旧村,禁止村庄沿路蔓延式发展。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四、建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严格执行《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完善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全面推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用地有偿使用。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禁止低价出让土地或返还土地出让金行为。对单体用地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批供地。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对利用已有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容积率大于0.6以上的,免缴新增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区非生产性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宗地)一律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鼓励各开发区集中建造和使用标准生产厂房及生活设施,鼓励向空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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