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对1997年大清查以后至1998年12月底违法占地、批地行为,治理整顿中按照原土地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⒊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按新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申请,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⒋2002年10月31日以后以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依法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根据地价评估补交地价款。
(二)土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以经济适用住房形式取得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补交出让金。
(三)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圈占集体土地,以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审批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开发区和经营性用地,所占用土地依法收回,没有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耕。
(五)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边整边犯,对不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严肃处理,既处理事也要处理人。
五、整顿规范的要求
要在清查整改的基础上,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水平,依法管好用好土地资源。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经营土地资产理念,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节约高效的要求,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二)强化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限制划拨用地范围,加大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力度,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外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四)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土地审批行为,严把土地审批关,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贷款。
(五)建立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和统一的市场政策、市场规则,公开土地交易信息,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