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销售的自产产品,各区、县政府要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给予有关税收优惠。
(五)设在边远、民族、贫困地区的少数特殊经营网点,虽然购销业务量小,但却起着稳定边疆、农村,密切党和政府与贫困、民族地区农民联系的重要作用,当地党委、政府要采取扶持政策,列入当地经营网点建设,并提供优惠政策,稳定网点和职工队伍,满足山区、偏远地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六)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部门要搞好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各级政府要继续委托供销合作社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尤其是化肥、农药的调拨、储备、供应工作,并认真落实相应的运费、储备补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要强化农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
(七)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资产无偿划拨问题。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开发中培植起来的产业,除中央有统一规定外,各级党委、政府不得通过行政等手段无偿划走。对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发〔199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还建和补偿工作。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领导,认真指导、帮助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各项工作,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加快我市农村流通体制的改革步伐。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科技局、农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各负其责地做好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经济的宣传,引起社会的关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帮助供销社的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以改革为动力,抓改革,促发展,与时俱进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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