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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4.减员增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各级联社以行业管理和拓展服务为重点,定岗定编,提高运行效率。社有企业及基层社要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在社有资产重组中,采取转岗分流、带资分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形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职工分流安置根据企业的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即解除,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云劳〔2000〕48号文件办理,也可参照市、区、县国企改革相关办法办理。要做好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的对接,不能因改制而冲击离退休职工待遇,切实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稳定工作,企业改制中要争取社有资产不流失,不能以改革改制故意恶性逃废银行债务。

  5.各级供销社处置资产时,应进行规范评估,遵照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公开处置。可采用公开拍卖,也可采用协议转让。

  (三)以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改造营销网络

  1.充分利用现有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合作社、门市门店等经营网络和设施,积极引进发展联合经营、连锁经营和代理制等现代营销形式,整合系统经营网点,吸纳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组织加盟,构建农村生活资料分销和农产品联销服务网络。

  2.积极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导作用,依托现有企业、网点、“庄稼医院”、配肥站等,积极引进工商和商商联合,连锁配送,加盟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和物流方式,按消费区域建立农资配送中心,构建新型农资营销服务网络。

  四、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

  (一)为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参照云发〔2002〕3号文件和我省乡镇企业改革的政策以及丽发〔2002〕23号文件执行;基层供销社改革除按上述政策执行外,还可参照我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社属企业改制方案报本级联合社理事会审核,转报市、区、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供销合作社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二)从宽认定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由于历史原因划拨给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按照云政发〔1997〕87号文件和云政发(2002)116号文件的精神,产权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由土地和房产部门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切实盘活供销社的存量资产,供销合作社通过职工持股或职工出资整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民营企业的,产权转移不视为产权交易;涉及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地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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