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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二)以实行产权多元化、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社有企业和基层社

  1.明晰产权,实现社企分开。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理顺供销合作社与企业即出资人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实现联合社与社属企业的全面分离,真正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2.大力实施结构调整和战略重组,推进基层社改造。一是调整网点结构,实行机构重组。要调整和收缩购销店的规模,多数购销店可以通过基社改制职工置换身份后变为原基社职工的自营店,也可转让或委托给当地农民经营。购销店的生产资料经营必须根据委托授权、接受管理的原则,定店定人搞好经营。对具有一定规模,实力较强的基层社,通过改革改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增强经济实力和辐射功能,直接办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组织;经济包袱较重,但仍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基层社,可合并到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也可多社合并重组,结合小城镇建设,在中心集镇或交通要道等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域重新组建中心社;已失去竞争和服务优势,勉强维持经营的基层社,在做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直接纳入中心社管理;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基层社,可依法解散或破产;无法实施破产的基层社,可采取租赁、拍卖、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撤社留店等多种形式,有序收缩战线。对边远、民族、贫困山区仍需保留的少数特殊经营网点,可报请当地党委政府给予扶持予以保留。二是调整人员结构,推进队伍重组。各地可采取以资产抵押、商品折价、资产变现、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精简富余人员,降低费用支出。在改制结束后,用新的机制广泛吸纳适合基层社重新定位和发展的各类人才,推进基层社队伍的重组和更新。

  3.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加快社有企业战略性改造。要坚持因企施策、先易后难、量力而行、重点突出、逐步到位的工作原则。一是对市场融合性较好的农资等骨干企业应集中力量,重点培育,逐步实现较大范围内的连锁和配送经营。对资产及经济效益较好,业务拓展能力强,与农业产业化关联度大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通过存量资产置换和产权转让,吸纳社会其他资本进入,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改变原有职工身份,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建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是对存量资产规模较小,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社属企业,在盘活现有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社有资产大幅度退出或全部退出,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购买企业股份或由职工自愿组合,改造为民营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兼并、关闭、解散等方法,拍卖现有资产,用于安置职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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