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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丽政发〔200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使供销合作社尽快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广大农民利益的代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形势和供销合作社的实际,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合作经济对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作经济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形式多样、功能各异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联系城乡市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它能够更有效地组织农民等弱势群体成为经济联盟体,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二)供销合作社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为搞活城乡流通、促进支柱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和服务农业生产等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在改革开放中,供销合作社参照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探索和创新,从“四放开”、“两分两联”,到企业股份制改造,尤其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走出了产、供、销为一体的发展新路,开辟了新的服务领域,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了新贡献,巩固和发展了供销合作社事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增强,供销合作社面临着职能和体制的重大转变,现行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确保供销合作社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势在必行。供销合作社具有布局广泛,体系完整,农村工作经验丰富,与农民联系紧密等特点。加快改革步伐,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时期我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选择,也是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新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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