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X射线电子计算体层摄影(CT)、发射计算机断层仪(ECT)彩色B超、核磁共振成像(MRI)腹膜透析、血液透析,震波碎石等高新技术特殊检查,单项检查治疗费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费用和特殊治疗费用实行单独核算,统筹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按照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须有原医院签署的转院建议书,经本人申请,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转院7日之内补办手续。
转往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就医终了时,持有效单据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个人负担比例在第九条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保险生活服务设施标准》,超过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中心不予支付,由医院或患者自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金支付范围:
(一)未经医保中心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转到本地区以外就医的;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自伤、自残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属其它保险和其它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确认。凡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中心有权追回发生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罚款2-3倍或扣证等处罚。
(一)将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冒名就医的;
(三)私自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