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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丽江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X射线电子计算体层摄影(CT)、发射计算机断层仪(ECT)彩色B超、核磁共振成像(MRI)腹膜透析、血液透析,震波碎石等高新技术特殊检查,单项检查治疗费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费用和特殊治疗费用实行单独核算,统筹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按照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须有原医院签署的转院建议书,经本人申请,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转院7日之内补办手续。

  转往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就医终了时,持有效单据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个人负担比例在第九条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保险生活服务设施标准》,超过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中心不予支付,由医院或患者自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金支付范围:

  (一)未经医保中心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转到本地区以外就医的;

  (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自伤、自残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属其它保险和其它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确认。凡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中心有权追回发生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罚款2-3倍或扣证等处罚。

  (一)将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冒名就医的;

  (三)私自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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