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住院。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市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最低起付限额,当年内第一次住院的600元,第二次住院的400元,第三次以后住院的200元。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当年内累计为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跨年度住院的以当年12月31日分段分别核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超过最低起付限额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住院医疗保险统筹金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分别负担支付。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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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比 象 │ 参 保 人 员 │
│ 例 ├──────────┬──────────┬──────────┤
│项 目 │ 35周岁 │ 36岁—49岁 │ 50岁以上 │
│ │ 及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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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基金支付 │ 80% │ 85%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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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自付 │ 20%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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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一年内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自付1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