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丽江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丽江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住院
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江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二条 从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三条 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劳务代理机构集中办理。从业人员凭身份证件自由选择参保机构参保。
第四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用。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每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2003)年确定为10000元;费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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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对 │ 参 保 人 员 │
│金额 象 ├──────────┬──────────┬──────────┤
│项 目 │ 35周岁 │ 36岁—49岁 │ 50岁以上 │
│ │ 及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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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比例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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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 │ 400 │ 500 │ 600 │
│ 缴费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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