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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55号 2007年4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大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二条 申请列入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范围的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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