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四、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持人确认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划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土地出让收益留成、财政补助方式筹集。
第二十八条 土地收购、出让资金的收支由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资金,按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收购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