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暂时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时,向发展计划部门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向城建部门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投放市场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投放市场,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储备土地的出让、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它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条件的也应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确定开发单位。按照城市规划,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将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处置,由用地单位向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