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宗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收购地块所在地的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