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荒芜、闲置两年以上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倒闭或因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用途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储备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征求城建规划部门意见。
四、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对收购地块的补偿费用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