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3〕7号)


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日

  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集中统一供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是指丽江市下辖的古城区范围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白沙乡、拉市乡。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凡是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行征用储备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八条 应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