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省直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0.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2.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制定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省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2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
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5.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
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6.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
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27.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