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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应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实施重大项目(课题)中急需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数的要求进行设置。

  10.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三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原则上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进行设置,主体职称系列岗位应占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较少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技术难易程度等情况,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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