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政府组织或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
第三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并市长和市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的领导出访,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市政府及各区、县、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去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三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市政府领导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来丽客人,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市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客人,一般不再安排宴请。除中央领导、外国贵宾、中央部门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省级部门主要领导和重大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区、县。
第六章 离市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副市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病(事)假,本人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第四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离市外出或休假,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市政府办公室。防汛、防火、农作物播种及其他特殊时节,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各区、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允许外出或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