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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讲求实效和效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或作出裁定。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区、县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章 内事及外事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简化接待礼仪,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做到不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不接受迎来送往,不接受违反规定的接待,不收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品。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由有关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市政府领导出访,按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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