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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办理落实的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署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或者毛笔。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二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审核,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市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并报市长、副市长批准后,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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