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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和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市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市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0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市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请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需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出席。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一律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并严格控制。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10天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议程、规模和建议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名单等),按照公文办理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对应的副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由秘书长审批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会议主办部门,并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严格控制召开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对于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够深入基层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开会;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对于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开会日期,缩小会议范围,减少陪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会议不得安排在高级宾馆召开。会上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有条件的要安排自助餐,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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