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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和中央、省属驻丽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丽江军分区、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市及国内外形势;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区、县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举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5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及时分发会议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应提前2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及时分发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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