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市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实行AB角管理办法,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都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监察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察权,对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
市政府工作中凡属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全局等重大问题,必须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前向市委汇报,并注意听取市人大和市政协的意见建议。需要提交市委研究决定或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政策措施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市政府交办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督办、督查。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重大事项(包括报请上级部门审批事项和批准各区、县及下级部门执行事项)报告制度。凡属超越本部门和本区、县职权范围的工作事项,必须向市政府报告,征得市政府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凡属部门和区、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尽职尽责,依法履行职能,不准上交矛盾;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加强沟通与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遇到矛盾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