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3〕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做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在进一步充实完善原定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两个务必”;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等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