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职责和机构编制。市人事局军转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退役金的统计、编报、发放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同时负责市直片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及政治、福利等生活待遇的协调落实。四县一区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政策性政治生活、福利生活等待遇的具体协调落实。
在市人事局设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实际情况核定编制1-2名。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区县,要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相应增加人员编制。未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的区县,人事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和有关地区性补贴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我市从2001年1月起已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新的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和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安置后,参加本人所安置市、区、县片的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服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医保现行政策规定,暂按退役金金额的2%缴纳,于当年元月底前由本人一次性分别缴给本人所在市、区、县军转安置办或自主择业军转管理中心后交医保中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按我市人均90元的规定缴纳。其中个人交纳30元,国家承担60元,个人交纳部分于每年元月底前由本人一次性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后缴医保中心,国家承担部分由本人所在市、区、县各级财政统配,并于年初一次性拨付医保中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统筹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县人事局的自主择业管理中心或军转安置机构按本人退役金总额的11%测算(含工伤生育医保费1%,公务员医保补助4%),于接收安置当年10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接收安置当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拨付给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确保翌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在安置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所在的市、区、县实行住房补贴后,按政策享受所在区、县同级公务员的住房补贴,并根据安置地政府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在不重复计发住房补贴的前提下,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从批准转业安置的翌年1月1日起计算住房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机构测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时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