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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乡镇劳动保障所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乡镇劳动保障所的通知
(丽政发〔200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云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各乡镇及黑白水林业局、金沙江工程公司、丽江交通集团等相关社区成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在各乡镇设立“名称统一、职责明确”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城镇社区设置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规范机构名称和有关事宜。(机构名称统一为:×××县×××乡(镇)劳动保障所)。

  二、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职责。劳动保障所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导下,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负责社区保障参保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三、劳动保障所人员和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设置数额。各乡镇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乡(镇)长一名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1-2名组成;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设置1-2名。各乡镇劳动保障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四、各区、县要在年底以前成立乡镇劳动保障所。机构和人员配置工作完成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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