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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粤农〔2004〕275号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是指按职能分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的厅内处室和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是指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和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第三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开审查、集中送达、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厅长为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全面负责,部署、检查、督促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各实施单位必要的工作条件。
  副厅长对分管范围的行政许可负责,并对厅长负责,部署、检查、督促有关实施单位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厅长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分工范围的行政许可职责。
  第五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分工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三定”方案和本厅关于处室和事业单位职能分工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拟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办理指南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第七条 办理指南和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通过下列途径公示:
  一、在本厅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公示;
  二、办理指南编印成册,供申请人查阅;
  三、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四、在省政府规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八条 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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