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理指南和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通过下列途径公示:
一、在本厅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公示;
二、办理指南编印成册,供申请人查阅;
三、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四、在省政府规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八条 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就行政许可申请内容全面审查,提出意见报厅长审批,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发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受理申请,不得直接发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体审查。
禁止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超越必要范围或以不恰当方式与申请人接触。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厅监察室依法对行政许可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厅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由政策法规处具体处理群众对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
对电话和口头投诉,应做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对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清楚,投诉内容明确的投诉应予受理;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投诉,政策法规处应查明事实,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
实施单位对政策法规处的调查应予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并就被投诉的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定期编制行政许可统计表,报送厅长和厅有关单位。每年年终,由实施单位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做书面总结,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
第十七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专项管理制度另行制定。